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83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李安冬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李安冬,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83执异2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安冬。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0883614097898U,住所地:邹城市公园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军,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李安冬申请执行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6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称:(2016)鲁088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判决异议人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直接执行异议人缺乏依据;且(2016)鲁0883执20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480248.56元,故异议人目前不欠付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请求撤销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鲁0883执2219号执行裁定书。本院查明,2016年9月7日,本院以(2016)鲁088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李安冬工程款416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李安冬承担责任。2016年10月27日,李安冬申请执行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2016年12月7日,本院以(2016)鲁0883执221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邹城三山支行207803698549账户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12个月。另查明,2016年10月13日,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480248.56元。2016年10月20日,本院向异议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异议人自收到本通知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兖矿东华物流有限公司履行对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债务5480248.56元,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016年11月15日,本院以(2016)鲁0883执207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5480248.56元。异议人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尚未全部结算,截止2016年5月31日双方结算的工程欠款为5145261.29元。2017年2月8日,中垠地产有限公司邹城分公司出具《关于对山东摩天集团竣工结算说明》,载明:“山东摩天集团施工泰和家园5#9#8#12#13#15#楼工程,……将该项目结算情况说明如下:1、5#9#8#12#楼工程结算值为29471729.51元,欠付工程款为5090089.06元,由于未开发票额为3617406.27元,实际欠付工程款为1472682.79元。2、13#15#楼依据工程已挂账金额14759030.54元(双方认可划线值),欠付工程款为3389757.63元。(山东摩天集团不予配合至今未办理完竣工决算)。3、目前,已被执行的金额约548万,含执行费约为553万,已被冻结资产200万,欠付工程款总额为4862440.42元,还可被执行的欠付工程款为-2667559.58元。”本院认为,(2016)鲁088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李安冬承担责任”,根据异议人提交的竣工结算说明,即使被执行人未开具发票,异议人认可目前欠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479846.69元,该欠款额超过本院强制执行的到期债权5480248.56元。已确定异议人欠付工程款的情况下,本院冻结200万元仍未超出欠付工程款,故对异议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异议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兖矿集团海鲁建筑安装开发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 霞审判员 徐瑞东审判员 孔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姜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