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某甲、某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某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刑初57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某甲,男,彝族,文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被告人某乙,男,彝族,文盲。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8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0日被逮捕。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某乙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甲、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某甲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2月18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奥林新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朱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0余元。2、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23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奥林新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0余元。3、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27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奥林新城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张某某家中盗窃现金70余元。4、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16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王南社区12号楼3单元202室郗某某家中入室盗窃,未盗窃得财物。5、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17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王南社区x号楼x单元x室董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6、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7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俪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及五盒黄鹤楼香烟。7、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18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俪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曹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及三部三星手机。经淄博市高新区物价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家中被盗的三星SM-A5000手机价格为人民币815元。8、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2月18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俪园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2000余元。9、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1月26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聚贤苑小区x号楼x单元x室徐某家中盗窃现金40余元。10、被告人某甲于2016年12月7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北营金鑫园x号楼x单元x室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300余元。二、被告人某乙的犯罪事实1、被告人某乙于2016年12月15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中德亚运村四期x号楼2x单元x室马某某家中盗窃现金8000余元及一部三星SN-C5000手机。2、被告人某乙于2016年12月15日凌晨,到淄博高新区中德亚运村四期x号楼x单元x室沈某某家中盗窃现金580余元。3、被告人某乙于2016年9月19日凌晨,到淄博桓台县橡树湾小区x号楼x单元x室魏某某家中盗窃现金100余元。4、被告人某乙于2016年9月9日凌晨,到淄博桓台县万丰塑料生活区x号楼x单元x室张某某家中入室盗窃,未盗得财物。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某甲、某乙之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并建议对二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内量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指认照片、DNA检验鉴定文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信息、被害人陈述材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材料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某甲、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被盗物品已追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蒋中山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素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