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罗时发与梅远军、钟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时发,梅远军,钟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7号申请执行人:罗时发,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梅远军,男,汉族,住什邡市。被执行人:钟基华,女,汉族,住址同上。罗时发与梅远军、钟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梅远军下落不明,且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7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夏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