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1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李虎与卢金豹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虎,卢金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1财保38号申请人:李虎,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申请人:卢金豹,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申请人李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卢金豹对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予以扣留。申请人李虎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虎因情况紧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申请时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及相应担保,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冻结卢金豹对湖北统香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30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余先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