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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执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洪亮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313号之四本院在执行莒南县人民法院刑一庭移送的陈洪岩、王建、董国星、陈洪亮、陈洪强、杨振林污染环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陈洪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审判员  孙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