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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陈荣林、陈忠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林,陈忠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林,男,196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该村。被执行人陈忠测,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武强县人。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陈荣林与陈忠测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时效期间内应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