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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724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翔尕尼玛江才与杰沙梅美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治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治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翔尕尼玛江才,杰沙梅美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724民初132号原告翔尕尼玛江才,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治多县扎河乡马赛村牧民,现住治多县县城。被告杰沙梅美,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藏族,系青海省治多县治渠乡治加村牧民,现住治多县县城。原告翔尕尼玛江才与被告杰沙梅美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翔尕尼玛江才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翔尕尼玛江才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翔尕尼玛江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翔尕尼玛江才负担。审判长桑吉措审判员才松达杰人民陪审员吉桑娘德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书记员代措求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