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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宁汇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西宁汇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497号申请执行人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献县。法定代表人王某。被执行人西宁汇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陆某。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申请西宁汇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献县庆鑫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17-3-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奎松执行员  李广杰执行员  魏建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荀金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