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存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327执1328号之二本院在执行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永亮、徐同花、李存山、李兴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存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审判员 孙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