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3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47沈学美与向凯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学美,向凯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财保47号申请人沈学美,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向凯华,男,195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申请人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沈学美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凯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线索为:淮安飞龙置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淮安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新区花园安置房工程款(淮安区开发区管委会)。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等额保单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学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向凯华、江苏文通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安飞龙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在淮安蓝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和新区花园安置房工程款(淮安区开发区管委会),总价值16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审判长 梁春林审判员 陈 慧审判员 于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