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财保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王静波与袁殊刚、郭海艳保证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殊刚,郭海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4财保20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王静波,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孙吴县昌源*号楼。被申请人:袁殊刚,男,1976年6月4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被申请人:郭海艳,女,1970年8月11日出生,现住孙吴县城区。王静波与袁殊刚、郭海燕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7)黑1124财保6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王静波名下的轿车一辆。王静波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王静波与袁殊刚、郭海燕已解决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静波名下的轿车的查封,该车牌号为黑N1****。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