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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2民初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俊峰诉闫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峰,闫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14号之一原告:郝俊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闫迪,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郝俊峰诉被告闫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郝俊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俊峰撤诉。保全费1,281.78元、案件受理费3,347.00元,减半收取计1,673.50元,均由原告郝俊峰负担。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恩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