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2民初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俊峰诉闫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峰,闫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2民初714号之一原告:郝俊峰,男,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闫迪,女,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原告郝俊峰诉被告闫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郝俊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俊峰撤诉。保全费1,281.78元、案件受理费3,347.00元,减半收取计1,673.50元,均由原告郝俊峰负担。审判长 辛 麟审判员 陈志东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梁恩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