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执复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宏志,赵青勤,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平金地龙庭项目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执复31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强,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阴连军,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宏志,男。申请执行人:赵青勤,女。被执行人:河南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镇平金地龙庭项目部。负责人:张秀祥,任项目经理。复议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执异13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撤回复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红旗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怡琳审判员 杨峨生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