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执0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洪艳与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艳,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0079号申请人:李洪艳,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华中南路华中郡府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卢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洪艳与被执行人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1月1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1月15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李洪艳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7年4月7日本院干警到房产登记部门了解到连云港俊景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未有登记证书,只有简单登记,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被查封,(2017)苏0707执77号、(2017)苏0707执78号执行案件属系列案件,本院予以并案处理并以(2017)苏0707执77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前期查封为(2014)赣民初4307-1号、(2015)赣执2349号,等候其他案件处置财产分配。2017年5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予以轮候查封,申请人未提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等候分配,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