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艳辉与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辉,刘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728号原告:赵艳辉,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洪波,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辉与被告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赵艳辉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