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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艳辉与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辉,刘洪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728号原告:赵艳辉,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被告:刘洪波,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辉与被告刘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艳辉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艳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由原告赵艳辉负担。审 判 长  曹国锋审 判 员  高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卫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