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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胡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胡呀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2562号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虎门大道都市华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48664347。负责人:莫东一,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光,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锐强,系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告:胡呀华,女,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平塘县。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虎门支行与被告胡呀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温建伟人民陪审员  赖子裕人民陪审员  陈达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敏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