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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叶常青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望建(集团)有限公司,叶常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郭亮北路477号。法定代表人:谢东伟,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常青,男,汉族,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申请执行人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常青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112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叶常青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叶常青银行存款21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超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武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