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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5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翁圣平、施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圣平,施晓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5938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申欣,男,198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虎溪岩路**号,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7********。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洁、叶惠真,福建如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申请人:翁圣平,男,199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施晓婷,女,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人申欣与被申请人翁圣平、施晓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闽0203民初159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翁圣平、施晓婷名下4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欣于2017年5月31日以已和翁圣平、施晓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翁圣平、施晓婷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翁圣平、施晓婷名下460000元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蔡跃堂)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