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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康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康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8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恒安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伟,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2016)陕0112民初54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康伟名下宁AAW3**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田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