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1民初29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王长富罗明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王长富,罗明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2975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9079043150。负责人聂鑫,行长。委托代理人胡自力,男,汉族,1963年10月1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王长富,男,汉族,1971年2月6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罗明碧,女,汉族,1971年12月8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与被告王长富、罗明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5元,减半收取89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万州分行承担。审 判 长 张叶淑人民陪审员 谭丽丽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何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