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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7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桂筱丹与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筱丹,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7602号原告:桂筱丹,女,1979年3月1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茂(桂筱丹之夫)。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聚富苑产业园区聚和一街1号12幢106。法定代表人:路凤梅。被告: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顺安路8号。法定代表人:宋海林,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莉,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兰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桂筱丹诉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玩趣公司)、北京通瑞万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瑞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筱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长茂、通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蒲莉与马兰霞到庭参加诉讼。玩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桂筱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玩趣公司于2016年9月1日签订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2、判令被告玩趣公司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如被告玩趣公司无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瑞公司偿还;3、判令被告玩趣公司返还原告玩具租赁费1150元,如被告玩趣公司无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瑞公司偿还;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玩趣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路长楹天街购物中心西区三楼门店签订《“玩趣”玩具租赁合约》,原告交纳365天玩具租赁费1280元、押金2000元,成为玩趣公司的会员。现在合同期还剩余服务天数328天,被告称已无力经营,无法退还押金。根据合同违约条款明确约定:“因被告经营问题,无法继续提供玩具租赁业务,在会员缴纳的卡费中扣除已消费的金额,余额及押金在7个工作日内条件退还”。按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玩趣公司应返还原告押金2000元及租赁费余额1150元。被告玩趣公司在被告通瑞公司的长楹天街购物中心租赁商铺经营玩具租赁服务,原告在被告玩趣公司商铺里签订《“玩趣”玩具租赁合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被告通瑞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玩趣公司无能力偿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通瑞公司返还原告押金、租赁费。玩趣公司未答辩。通瑞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与玩趣公司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原告与玩趣公司之间的纠纷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与玩趣公司于2014年11月签署《龙湖·租赁合同》,将位于北京龙湖长楹天街项目编号为【BJCYTJSY-A-3F-05a#】的房屋出租给玩趣公司使用,租赁期为3年,至2017年12月19日为止。二、玩趣公司直接向原告收取押金、租金,与我公司无关。玩趣公司向有关收取押金、租金等,原告与玩趣公司成立合同关系,与我公司无关。另一方面,玩趣公司承租了我公司房屋后,自行进行了装修,自行宣传推广。玩趣公司店铺具有独立的门面,期间均不涉及我公司,此情况原告亦知悉,与我公司无关。三、玩趣公司突然停业、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其造成的损失应由其承担。根据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承租人办理的任何卡、券有关的退款事宜均应由承租人承担。四、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的规定。我公司为房屋所有人、出租人,并非展销会或者柜台的出租人,玩趣公司承租的是独立店铺、有独立的出入口,独立的门面,而非柜台。因此,本案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对于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在于,通瑞公司向玩趣公司所提供的租赁标的物是否为柜台。根据通瑞公司提供的其与玩趣公司所签订的《龙湖·租赁合同》、店铺照片可以认定,通瑞公司向玩趣公司所出租的并非柜台。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有答辩、举证并对其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玩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桂筱丹、通瑞公司主张的事实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方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玩趣公司在与桂筱丹订立《“玩趣”玩具租赁合约》后,在2017年1月停业,无法再继续履行上述合约,故对于桂筱丹要求解除双方于2016年9月1日订立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合约解除后,玩趣公司无权再保留桂筱丹所交的押金,故本院对桂筱丹要求玩趣公司返还其押金2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对于玩趣公司未履行租赁义务部分所对应的剩余会员费,即租赁费(1280元÷365天×328天≈1150元)其亦应当予以退还。因桂筱丹与通瑞公司之间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通瑞公司亦非展销会的举办者或者柜台的出租者,因此桂筱丹要求通瑞公司承担返还押金、租赁费的责任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桂筱丹与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订立的《“玩趣”玩具租赁合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桂筱丹押金2000元;三、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桂筱丹押金1150元;四、驳回原告桂筱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玩趣(北京)经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宏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栾舒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