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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邵翠萍诉被告张建社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翠萍,张建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505号原告:邵翠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孝母巷。身份证号:142621196410050065。电话:1553673****。被告:张建社,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高显镇北白集村龙复路77号。电话:454****。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翠萍与被告张建社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翠萍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翠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翠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邵翠萍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车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