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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仁元、金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仁元,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刘仁元,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金春,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春银行账户存款20651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徐华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