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振、邯郸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振,邯郸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财保68号申请人:李振男,男,汉族,1988年6月1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被申请人:邯郸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东南大街204号明珠花园D区A栋三层8号。法定代表人:陈阿乐,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振男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邯郸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磁县仁和路东段路北传世家院小区1号楼从西往东数第11号、12号、19号、20号商铺四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振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邯郸新世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磁县仁和路东段路北传世家院小区1号楼从西往东数第11号、12号、19号、20号商铺四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秀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俎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