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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庞茂国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庞茂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264号罪犯庞茂国,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东平县银山镇顾庞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贪污罪判处罪犯庞茂国有期徒刑十一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庞茂国的违法所得。宣判后,其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4)泰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4月18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泰安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对罪犯庞茂国的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庞茂国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田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庞茂国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庞茂国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退缴赃款证明、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退缴赃款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庞茂国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表扬奖励七次,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职务犯罪罪犯,部分履行财产性判项,减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庞茂国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24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人民审判员  王懋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