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6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胡林与张才清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林,张才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81号申请人:胡林,女,汉族,198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X,重庆市奉节县吐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张才清,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胡林与被申请人张才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林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才清所有的奔驰汽车。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林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才清所有的奔驰汽车,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张才清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胡林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