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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民终1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刘慧霞、刘淼杰与刘忠辉、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忠辉,刘慧霞,刘淼杰,黄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终12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忠辉,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淼杰,男,198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刘慧霞,女,196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金,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上诉人刘忠辉因与被上诉人刘淼杰、原审原告刘慧霞、原审被告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5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江审判员  张芳芳审判员  符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詹 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