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金田与黄丙银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田,黄丙银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598号原告:苏金田,男,汉族,1967年7月2日出生,现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鸿,河北滏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丙银,男,汉族,1968年5月17日出生,现住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军,河北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苏金田与被告黄丙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苏金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苏金田负担。审判员 孙连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书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