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梁德武申请民间借贷纠纷申与申请申与、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梁德武,翟春颖,陈校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梁德武,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小波,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岩,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翟春颖,女,汉族,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校雷,女,汉族,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再审申请人梁德武因与被申请人翟春颖、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校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梁德武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原审判决用以确定案件性质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用以确定民事责任所依据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所确定的民事责任明显违背法律规定。四、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五、原审判决违反法律适用规则。六、原审法院在审理中违反法定程序,已经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综上,依法应予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梁德武、陈校雷向翟春颖借款17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第二日翟春颖分五次依约向陈校雷账户汇款1700万元,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现翟春颖起诉要求梁德武、陈校雷依约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关于梁德武、陈校雷是否委托何莉偿还过翟春颖400万元,梁德武、陈校雷没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翟春颖也未予认可,原审不予认定并无不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梁德武的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申请人梁德武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德武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李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