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谭学益与陈延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学益,陈延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1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学益,男,汉族,1965年5月出生,广元市昭化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陈延会,男,汉族,1945年5月出生,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谭学益与陈延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延会应向申请人谭学益返还承包款50000元。本院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延会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每个月有社会保险收入2000余元,本院已将其账户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交换意见,其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崇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逸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