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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9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少燕与刘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燕,刘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990号之一申请人:郭少燕,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钟齐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健华,男,汉族,1990年7月6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少燕与被申请人刘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少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健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郭少燕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健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郭少燕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赣B×××××)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小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