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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小青与汪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青,汪玉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91号原告:郭小青,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汪玉柱,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郭小青诉汪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小青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小青负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