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郭小青与汪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青,汪玉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991号原告:郭小青,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被告:汪玉柱,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郭小青诉汪玉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郭小青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郭小青负担。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岳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