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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4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夏丽华、张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丽华,张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4执385号申请执行人:夏丽华,女,1976年4月17日生,汉族,乐安县人,个体户,住乐安县,被执行人:张仉华,男,1979年12月22日生,汉族,崇仁县人,个体户,住崇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丽华与被执行人张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仉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需中止执行,待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后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赣10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开平审判员  黄毛林审判员  朱建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钟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