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柏栋与被告许立庭、吴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柏栋,许立庭,吴建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381号原告:刘柏栋,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木相,湖北名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立庭,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吴建鑫,男,196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刘柏栋与被告许立庭、吴建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成华人民陪审员 沈云妮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谭振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