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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1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尤行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尤行贵,浙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1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被执行人:尤行贵,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浙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华玉路1519号,组织机构代码77648673-0。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424执1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浙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763.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其应承担的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万中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763.2元的冻结及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梦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干炯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