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苏美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美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02民初105号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东胜区天骄南路。法定代表人高玉峰,公司董事长。被告苏美琴,女,汉族,1979年9月8日出生,个体,现羁押于准格尔旗看守所。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苏美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大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晶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菅丝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