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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新姣与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松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新姣,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松柏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336号原告:杨新姣,女,196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起伶(原告之子),男,199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告: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江头东路8号中环大厦二、三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737889596A。法定代表人:陈清忠,总经理。被告: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松柏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73号之14港龙新城2号楼一至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6647477724。负责人:许志坚,总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季、黄兴源,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新姣与被告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厦门手佳休闲保健有限公司松柏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新姣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新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新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新姣负担。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