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28执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李兆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李兆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82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都置业有限公司金乡分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9686991-8。法定代表人刘安。被执行人:李兆安,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 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仲裁字(2016)第397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孙善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邵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