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6民初4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阮善鹏与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善鹏,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6民初4162号原告阮善鹏,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台州市人,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经营场所: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宋岗二路建工产业园新*栋*楼。经营者孙元兵,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湖北省松滋市。原告阮善鹏诉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以下简称圣宇非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黎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家贵、白德平参加的合议庭。由于被告圣宇非服装厂下落不明,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公告的方式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相关法律文书,并于2017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阮善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宇非服装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阮善鹏诉称:2014年6月25日,被告圣宇非服装厂从原告处购得缝纫设备总价为164000元,后期又陆续从原告处购得零件总价2547元,二项共计166547元。之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10000元,并口头承诺于2015年1月1日前结清尾款56547元。2015年3月,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由被告给原告加工衣服758件,每件加工费11元,共计8338元。扣除此款后,被告还欠原告48209元。后被告分别于2015年11月3日、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月15日、2016年5月8日向原告还款5000元、10000元、10000元、5000元,共计还款30000元,还欠原告1820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被告已将在原告处所购设备转卖给他人,且无法取得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820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阮善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送货单。证明:1、原告向被告供货金额为166547元,被告已付110000元,还剩56547元;2、2015年3月,被告给原告工厂加工服装758件,抵扣货款8338元,还欠48209元。证据二、记账簿。证明经原告催要后,被告陆续向原告还款共计30000元。证据三、视频资料。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原告向被告催要的事实。被告圣宇非服装厂辩称:(缺席)。被告圣宇非服装厂在法定期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对原告阮善鹏提交的证据,因被告圣宇非服装厂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本院认为原告阮善鹏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符合证据三性原则,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下半年,被告圣宇非服装厂的经营者孙元兵在原告阮善鹏处购买加工服装的机器设备及部分零件,共计货款166547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货款110000元,余款56547元未支付。2015年3月,被告为原告加工成衣758件,单价11元/件,共计8338元用以抵扣了被告所欠的部分货款,原、被告双方进行了对账结算,确认被告共欠原告货款48209元。经营者孙元兵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并加盖被告的印章。之后,被告又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30000元,余款18209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双方由此发生诉争。2015年6月16日本院认为:被告圣宇非服装厂因购买原告阮善鹏的机器设备及部分零件所产生的货款,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结算单为凭,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关货物,但被告未及时向原告结清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在出具结算凭证后又陆续支付货款30000元,故对其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8209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货款的支付时间,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阮善鹏支付货款182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市黄陂区佳海圣宇非服装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黎嘉人民陪审员 陈家贵人民陪审员 白德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思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