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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通化市万泰物资商场与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万泰物资商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03执22号申请执行人:通化市万泰物资商场被执行人:吉林市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因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6)吉05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吉05民终12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嘉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