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邦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上海邦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836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韵,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邦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邦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