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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申文所、常欣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文所,常欣建,修丽娜,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535号申请执行人申文所,女,汉族,1943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委托代理人:王宪坤。被执行人常欣建,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修丽娜,女,汉族,1988年5月6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永兴西路格林家园16栋9-10号门店龙海汉食坊火锅店。法定代表人:常欣海,总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申文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欣建、修丽娜、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76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5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