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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窦孝勇与刘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孝勇,刘罗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656号原告窦孝勇,男,汉族,生于1970年12月1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被告刘罗超,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7日,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窦孝勇诉被告刘罗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窦孝勇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罗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窦孝勇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孝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元,由原告窦孝勇负担。审判员  温灿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虎良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