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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10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10307号原告: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溪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41678513P。法定代表人:郭清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成秋、吴福林,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台商投资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587531459B。法定代表人:杜清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泉州台商投资区自来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惠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慧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严 诚速录员  陈思莹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