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2执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与马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马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2执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遵义市。负责人:张民,行长。被执行人:马小红,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湄潭县人,住湄潭县。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依据生效的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马小红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26262.06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380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马小红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马小红无车辆,有少量银行存款,但因金额太小,无扣划必要。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马小红无房产。执行员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6)黔03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邓厚羿审 判 员 卢 松审 判 员 梁仕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果书 记 员 陈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