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1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冯自福与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自福,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1030号原告:冯自福,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冯义宝,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明军,天津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自福与被告天津市宁河区造甲城镇冯台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冯自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自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自福承担。审 判 长 张东兴审 判 员 李志军人民陪审员 岳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