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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3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程唯唯、葛菊娣等与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唯唯,葛菊娣,程亦飞,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3675号原告:程唯唯,男,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仙霞西路。原告:葛菊娣,女,1946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仙霞西路。原告:程亦飞,男,1979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住上海市新村路。原告葛菊娣及原告程亦飞的共同��托诉讼代理人:程唯唯,男,1948年4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仙霞西路。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程唯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铁军,男,在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工作。原告程唯唯、葛菊娣、程亦飞诉被告上海环仪冷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三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唯唯、葛菊娣、程亦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唯唯、葛菊娣、程亦飞负担。审判员 邵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志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