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526民4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孟朋文与安丘市利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陈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朋文,安丘市利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陈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6民408-1号原告:孟朋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任县。被告:安丘市利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安丘市兴安街三里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761858132L。被告:陈宾,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朋文诉被告安丘市利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陈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17年6月1日14时30分在任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并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孟朋文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孟朋文负担。审判员  刘凤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