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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书红与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书红,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民初2508号原告:赵书红,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季、吴志坚,福建理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连方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福建金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书红与被告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素可足浴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赵书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季和被告素可足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宁、叶耀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书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赵书红与素可足浴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9日解除;2.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7879元;3.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医药费3324.9元;4.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38912元;5.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住院护理费1120元;6.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90.24元;7.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交通费389.2元;8.素可足浴公司配合赵书红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案件审理过程中,赵书红当庭将上述第二、四项诉讼请求分别变更为: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5865元;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720元。事实与理由:赵书红于2015年3月14日进入素可足浴公司工作,从事技师岗位,每月平均工资8715元。素可足浴公司未与赵书红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时为赵书红缴交社会保险。2015年8月27日1日许,赵书红上班时不慎摔伤,左外踝骨折,后被送往厦门第一医院治疗14天后出院,并休息至今。2015年10月13日,赵书红受到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2016年7月25日,赵书红被认定为伤残玖级。期间,素可足浴公司只支付部分费用,拒不支付其他工伤待遇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素可足浴公司辩称,赵书红当庭增加诉求,已经超过举证期,其诉求与仲裁的金额不一致。另补充答辩意见如下:一、对于赵书红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请求,基于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素可足浴公司同意解除。二、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自2015年9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5日���间,属于法律拟定的存在劳动合同期间内的停工留薪期,双方依法无需再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以,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1.赵书红于2015年3月14日入职,若不存在停工留薪期的问题,那么,素可足浴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期间是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3月14日,但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其计算。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为《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付出体力或者脑力劳动所得的对价,体现的是劳动者创造的社会价值。因此,双倍工资与“���欠劳动报酬”有本质区别,所以对该法律责任的保护,应当援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1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赵书红提出劳动仲裁请求的时间是2016年9月19日,因此,依法可以保护的期间是2015年9月19日至2016年9月18日,显然,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2015年9月19日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仲裁请求,已经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2.赵书红是在2015年8月27日发生工伤,自2015年8月28日起,赵书红享有停工留薪期,因此,自2015年8月28日起为赵书红的停工留薪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及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依法属于自动延续,也就是说自2015年8月28日其属于法律拟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无需另行与劳动者续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自2015年8月28日���,法律上已经视为赵书红与素可足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素可足浴公司依法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自2015年8月28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根据。二、赵书红提出的部分赔偿项目及数额与法律规定的相违背,对其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应当依法予以驳回。1.医药费,素可足浴公司已经为赵书红办理了社会保险,所以依法应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而且,素可足浴公司已经为赵书红向社保基金办理了医疗费的核销手续,由于赵书红未核销的剩余医疗费发票,一部分不能证明与工伤事故有关,一部分费用已经通过医疗保险账户支付,一部分费用并不属于医保范畴。所以,赵书红应当自行承担不符合社保要求的医疗费。2.停工留薪期工资,赵书红受伤前的平均工资是7374元。赵书红的停工留薪期经厦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8个月。因此,素可足浴公司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58992元,扣除素可足浴公司已经支付的250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素可足浴公司尚应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33992元。3.护理费,赵书红的出院记录中未体现赵书红在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事实,所以,赵书红主张护理费,缺乏事实根据。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5.交通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经过医疗机构同意至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而产生的交通费,才由社保基金进行支付,但赵书红的伤情在厦门就已经治愈,所以,其主张的交通费,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三、素可足浴公司同意配合赵书红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综上,赵书红的部分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或法律根据,为此,素可足浴公司恳请法庭依法驳回赵书��的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诉讼请求,维护素可足浴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赵书红于2015年3月14日进入素可足浴公司工作,从事技师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约定赵书红的工资按抽成计算。素可足浴公司自2014年9月开始为赵书红办理、缴纳了社会保险。2015年8月27日,赵书红在上班时受伤,致左外踝骨折,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14天。2015年10月13日,赵书红的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赵书红的伤残被认定为玖级,赵书红的停工留薪期被确认为八个月即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素可足浴公司已向赵书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5000元。2016年9月5日,经厦门市思明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定,工伤保险基金已向赵书红支付医疗费37296.6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320元、一次性伤残补偿金25502.4元。另,赵书红2015年3月至2015年8月期间领取的工资分别为4880元、2860元、10741元、10904元、8235元、10314元。2016年9月19日,赵书红作为申请人,以素可足浴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9日解除,并裁决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2015年4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7879元、经济补偿金11983.5元、医药费332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912元、住院护理费11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90.24元、交通费389.2元及素可足浴公司配合赵书红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2017年1月9日,厦门市思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厦思劳仲案[2016]616-2号裁决书,裁决:一、双方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9日解除;二、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90.24元;三、素可足浴公司向赵书红支付2015年8月27日至2016年4月27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992元;四、素可足浴公司配合赵书红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五、驳回赵书红的其他仲裁请求。赵书红不服上述仲裁裁决提起本案诉讼,素可足浴公司认可上述仲裁裁决。本院认为,素可足浴公司和赵书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均应遵循相关劳动法律履行权利、义务。赵书红主张的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素可足浴公司亦没有异议,故本院均予以支持。赵书红主张的医药费、交通费属于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素可足浴公司已为赵书红缴纳社会保险,现赵书红再要求素可足浴公司向其支付医药费、交通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在赵书红��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9日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因此,赵书红主张的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9月19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一年时效期间,本院不予支持。鉴于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13日处于赵书红的停工留薪期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有别于正常劳动状态,此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素可足浴公司,故本院对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2015年9月20日至2016年3月13日期间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赵书红受伤前共工作5.5个月,月平均工资为8715元,故8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合计为69720元,扣除已支付的25000元,素可足浴公司还应向赵书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720元。故本院对赵书红的相应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住院护理费问题,赵书红系左外踝骨折,住院期间必定无法完全自理且出院记录亦载明“生活部分自理”。现赵书红要求素可足浴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于法有据。赵书红主张按每天70元的标准支付住院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赵书红实际住院14天,住院护理费合计应为980元,故本院对赵书红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三十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和赵书红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9日解除;二、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赵书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44720元、住院护理费98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990.24元;三、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赵书红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理赔手续;四、驳回赵书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厦门素可足浴休闲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 于 静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http:?/??/?law.lawtime.cn?/?lifadongtai?/?35148.html?)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http:?/??/?baike.baidu.com?/?view?/?139778.htm”t”_blank?)、基金会、律师事务所(?http:?/??/?baike.baidu.com?/?view?/?134749.htm”t”_blank?)、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http:?/??/?baike.baidu.com?/?view?/?10850.htm”t”_blank?)(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http:?/??/?baike.baidu.com?/?view?/?1467029.htm”t”_blank?)的权利。第三十条第四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http:?/??/?baike.baidu.com?/?view?/?315705.htm”t”_blank?)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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