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01号原告宋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