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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5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301号原告宋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宋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宋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宋某负担。审判员  齐明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